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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律制度

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

时间:2015-3-1 17:16:53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
  今天要和大家讨论的题目是《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》。
  听到这个题目,大家可能会觉得学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,和我们的现实生活没什么具体的关系。可是根据我个人的研究,发现这不仅是佛教界应当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,同时也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,和我们的现实人生有着密切的联系。
  为什么要着重探讨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呢?因为一种良好的制度,是保障社会健康发展、保障民众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。
  君主制和民主制是社会历史进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制度,就其基本特征来说,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治与法治两种不同的方式。
 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,之所以战争连年不断,和政治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。我们知道,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奉行君主专制制度,即以天下为家,一朝称帝就可坐拥天下。正是这样一种集权式的封建专制,使得帝王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。权利虽然不是具体的物质,但在它的背后,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荣耀,是迫使民众服从的力量,是集天下财宝于一身的富有,正所谓: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。但帝王之位是世袭的,不容他人窥视和染指,这使得它的追逐者只有通过武力来夺取,从而导致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战争。今天是刘家的天下,明天又是李家的天下,翻开历史的教科书,任何一次改朝换代都是建立在血腥的残杀之上,建立在尸横遍野的灾难之上。
  相对于落后的封建专制,新兴的民主制度显然更符合民众的普遍需要。
  这几年我常去澳州,看后很有感触,在那样一个民主的政治环境里,百姓与百姓是平等的,百姓与总统是平等的,百姓与政府也是平等的。因此,人人都能够享受到自由、平等的生活,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。例如,政府计划对某沙滩进行改造工程,如果民众提出不同意见的话,政府就会予以考虑或采纳。在南澳某地,老式的公交车已沿用了一百多年,政府计划换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,结果民众普遍反对,觉得古色古香的特点要保留,政府也就因此取消计划。又如某人开车超速被警方拍摄下来,但违章者不服气,觉得自己没有超速,于是聘请律师调查,发现警察所用的照相器材是试用期产品,而试用期产品的质量没有保障,结果警方就输掉了官司。在澳州,民众随时可以监督政府,甚至监督总统。正因为如此,澳州的福利制度非常好,政府能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。
  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向我们说明:良好的政治制度不仅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,更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,是百姓幸福安乐的必要保障。
  那么,佛教的制度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?
  我们可以把佛教的僧团当做一个王国来看待,佛祖释迦牟尼所创立的由僧众组成的王国,是独立于世俗社会之外的特殊团体,他是怎样来建立并管理这样一个王国呢?僧团没有类似于国家机器的操作系统,一切管理都是以佛陀所制定的戒律为依止。
  今天的人一提到戒律,总觉得是过时的,这和我们对戒律的无知有关。事实上,佛教的戒律在中国一直没有非常认真地实行过,尤其是在唐代禅宗兴起之后,戒律被丛林清规取而代之。戒律是民主的、法治的;而清规比较偏向于人治。根据戒律所建立起来的佛教僧团没有具体的行政机构,基本属于无政府状态;而根据清规所建立的僧团,则有着非常完整的行政机构。可以这么说,汉传佛教所特有的清规制度,多多少少受到那个时代封建君主制度的影响。
  汉传佛教的僧团有两种类型:除了根据清规所建立的、具有一定规模的十方丛林之外,还有子孙寺庙。十方丛林属于公有制,还保留着相应的民主制度;而子孙寺庙则比较偏向私有制,因而在管理体制上更接近于封建君主制度,寺院所有权在师徒间代代相传,由师父传给徒弟,徒弟再传给徒弟,属于变相的世袭制。不同的管理体制不仅对佛教僧团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影响,对僧人自身的修行解脱更有着直接的关系。
  目前,海外的许多道场都属于子孙寺庙,包括一些影响很大的寺院。我们知道,佛陀制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僧众的修行解脱,就这个意义上来说,私有制的寺院有利有弊。优点是有利于事业的发展,一个人在道场连续几十年当住持,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贯性,手下也容易招集一批弟子帮助其共同完成事业。但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:长期的事务性工作对个人的修行解脱会带来相应的障碍,行政管理模式一旦形成,参与者就会被循环不息的运作系统牵制,很难有时间退下来修行。
  而戒律所设定的管理体制,虽然诞生于两千多年前,却是以充分的民主为基础,非常契合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管理体制。我们今天来研究它,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对戒律有更深入的认识,更可以此作为借鉴,为现今的僧团管理提供如理如法的参考。
  原始僧团又是如何运用戒律来进行管理的呢?下面,我准备从公有制、平等、民主、法制、自由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。
                 一、公有制
  根据戒律所制定的僧团,属于公有制。
 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。在私有制的社会,企业大部分属于个人所有,而公有制社会,国有企业占了相当比重。资本主义社会即是典型的私有制,而社会主义社会则以公有制为主。就目前来看,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占绝大多数,这主要和人类的天性有关,自私是人性的最大特点之一,其突出表现就在于私人占有--“私有制也因此而发展成社会的最高信条和激发人类创造力的源泉”,在这个意义上来看,私有制的确比较符合人性。
  但是,由人类私心而导致的欲望也是一切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,几乎所有的贪婪、剥削、欺诈甚至残杀都源于此,战争就是其中最为极端的表现。因此,在经历了私有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种种灾难性局面之后,许多西方哲学家开始对它的弊端有了清醒的认识,相继提出一系列关于公有制社会的设想:如莫尔提出的“乌托邦”,培尼拉提出的“太阳城”,马克思提出的“共产社会”等等。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和佛教中所说的净土有某种相似之处,当然,离净土的清净庄严还有很大的距离。
  虽然莫尔提出“乌托邦”迄今已有将近五百年的历史,其后,也不断有先哲智士为实现这一蓝图而进行努力和尝试,但直到如今,共产主义社会还只能作为人类理想而存在,无法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实施,在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宣告解体的今天,这一理想显得尤其遥远而渺茫。可是在佛教的僧团里,这样一种公有制的管理体制不仅曾经存在,而且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。在部分现代僧团,如中国的丛林中,多多少少也还保留着公有制的结构,尽管并不是十分严格。
  佛教僧团所实施的公有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:
  1、出家是打破私有制
  出家是相对在家而言。家,从狭义上来说,是指某个家庭;从广义上来说,是指世俗的生活方式。
  人类对自我的执著表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,我们求学、工作、成家立业,无非是为了吃好、穿好、住好,无非是为了个人的意志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。我们的人生就是在这种不断的追求和占有中度过:我们对感情的占有,对财富的占有、对地位的占有,对亲人的占有……一旦占有之后,新的欲望很快就会产生,因为总是有尚未实现的目标在等待着我们。“即使人类已经达到了温饱,在以物质满足为基本价值判断的社会中,更好的含义也是相当明确的。世界各国无不以数字说明自身状况是否更好--国民生产总值、劳动生产率、人均收入、福利指标、就业率等等,增长成了更好的同义语”,而就人类的欲望而言,增长是永无止境的。
  我们从没有到有,却不会在拥有中得到真正的满足,又将这个过程延伸到不断的横向比较之中:希望我的所有能够超过别人。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,就带来了彼此之间的竞争。在现代社会,竞争已深入到各个领域。学生从在校读书就开始比成绩争名次,走上社会后,竞争就更趋激烈,无论从事什么工作,拓展什么事业,都要在竞争中谋取自己的一席之地。即便是在家庭里,至爱亲朋也会因利益纠纷而争得鸡犬不宁;至于国与国之间的竞争,若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由冲突上升至战争。总之,人在自我的支配下,对世俗的一切都充满着占有,充满着比较,充满着竞争。
  所以说,建立于我执和欲望之上的私有制是罪恶产生的基础,关于这一点,佛陀在两千多年之前就已明确指出:我执是人类一切烦恼的根源。由我执而产生贪心、嗔心,对我喜欢的就贪,对我讨厌的则嗔,并由贪心和嗔心的炽盛导致世间种种罪恶行径的产生。佛教把人类的罪恶归纳为四种,即“杀、盗、淫、妄”。
  以我执为基础所产生的贪心会导致这一系列犯罪现象的产生。
  我们会因贪心而杀生,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,为了对美味的贪著,而无视动物应有的生存权利;贪心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危害到自己的同类,当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我们所希求的财富时,就导致了谋财害命的现象;更进一步,为了争夺土地,争夺资源,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大规模的战争。贪心还带来了偷盗和抢劫,当我们贪著属于他人的东西而丧失理智时,偷盗行为就在所难免;贪心又会导致邪淫,无论是非法的暴力手段或不正当的婚外恋,都来自于无法克制的贪心;至于贪心引起的妄语更比比皆是,俗话说,无商不奸,为什么不能诚实地经商呢?无非是为了谋取更大的、不在正常利润之内的暴利。
  以我执为基础所产生的嗔恨心,同样会导致类似的犯罪行为。
  在中国,“有仇必报”的狭隘观点反而成了侠士所为,甚至有“君子报仇,十年不晚”之说,我们可以想象一下,如果嗔恨的种子在一个人的心中生长十年或者更久,对他的心灵健康会构成多么大的伤害。我曾请人们用最简单的两个字对武侠小说的内容作一归纳,结果都没能切中要害。我告诉他们,这两个字就是“爱”和“恨”。每部武侠小说都围绕着爱和恨,光是爱,看起来软绵绵地没味道;光是恨,一片刀光剑影,没有感情在里面纠缠一下,似乎也少了点什么。作者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,爱的时候,爱得死去活来;恨的时候,恨得势不两立。在武侠小说中,爱和恨是有所侧重的,但它的主题是恨:或是有仇必报的恨,或是由爱而生的恨,或是单纯的“士可杀不可辱”的恨……无论是哪种恨,都是嗔恨心在作怪,一切的争斗也是在嗔恨心的支配下发生。   在家的生活就是以我执为基础,以私欲的满足和占有为基础。而出家就是要通过修行去除对自我的执著,摆脱对私欲的占有。出家人的学佛过程包括两方面内容:
  一方面是从生活上放弃世俗的追求,在家的时候有妻儿、有财富、有地位,还有复杂的人际关系。出家就是要带着出离心从家里走出来,以放弃对世间一切的占有为前提,不管你曾经是乞丐还是国王,一旦出家,就意味着过去从此告一段落。佛陀出家前是将要继承王位的太子,但他有感于世间生老病死的痛苦,毅然放弃了富贵荣华,选择出家作为自己的人生道路。当他夜半从宫中出逃时,只带了一个侍从帮他把头发剃掉,并将原有的衣物带回,从此披上袈裟,乞食于四方。所以,从严格意义上说,出家就意味着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生活。
  但更为关键的是从内心深处去掉我执。一个人放弃了财富,私心就没有了吗?内心深处就什么占有欲都没有吗?事实上,放弃还只是形式上的改变,而人类的私心是无始以来的积累,是根深蒂固的。所以,出家之后还需要通过不断的修行来放弃内心深处的我执,修行的过程就是克服自我、超越自我的过程,是从有我到达无我的过程。
  阿罗汉的果位就是在彻底通达无我后才能证得,这个过程要通过勤修戒定慧来完成。“戒”是以戒律来割离对世俗生活的占有和贪著;“定”是以禅定的力量来降伏自私和由自私引起的烦恼。对自我的执著,使我们整天妄想纷飞:我的得失、我的荣辱、我的恩怨……我们的心在这些妄想中转来转去,片刻不得安宁。所以,我们要通过修行把心安住在佛法上,安住在正念上,使我们的心从自我的执著中脱离出来,获得自在和安详。
  而菩萨道的修行则是在利他中完善自己的人格。如果一个人整天只是为自己考虑,烦恼就会越来越多,患得患失也会越来越严重。反之,如果我们考虑的是众生的利益,众生的幸福,没有自我掺杂在里面作怪,我执就会越来越淡,由此而来的烦恼也就不治而愈。我们要通过布施来克服自己的悭贪,许多人对占有的财产很执著,不但舍不得给父母妻儿使用,甚至也舍不得给自己用,把钱存起来才觉得高兴,而布施正是对治吝啬的有效手段;我们还要通过持戒来克服自己的欲望;通过忍辱来克服自己的嗔恨;通过精进来克服自己的懈怠;通过禅定来克服自己的散乱;通过智慧来克服自己的烦恼……。菩萨的修行就是以“不为自己求安乐,但愿众生得离苦”为前提,如果我们能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,一方面在生活上舍弃世俗的享乐,一方面在内心进行薰修,就能逐步抵达无我的境界。
  私有制是以我执为根本,若每个人都能去除我执,私有制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,因为一个没有我执的人是不会有私心杂念的。《金刚经》告诉我们:“若菩萨有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,即非菩萨。”菩萨道的修行,要由无我而引发无缘大慈,对待一切众生都象是对自己儿女一样不求回报地慈悲关爱;还要由无我引发同体大悲,把自己和所有众生视为一体。只要我执还存在,我们就总觉得和众生有隔阂,哪怕是和自己的亲人也有隔阂,觉得他是他,我是我,无法真正融为一体,无法将他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,将他的幸福当作自己的幸福。或许只有母亲对儿女的爱可以接近这个程度,但母爱常常是狭隘的,不能遍及一切众生。如果我们能够破除我执,没有了作为主体的我,自然也就没有了作为客体的众生,没有了由此而来的一系列私心杂念和人我是非。因此,佛国净土是以无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,而僧团所实行的公有制则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实施。
  2、僧团是共产社会
  原始僧团的生活方式和现代的僧团不同。现代的僧团,尤其是汉传地区的僧团,或要作为旅游景点接待游客,或要从事一定的劳动,禅宗所提倡的“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”,就要求僧团通过生产劳动来自给自足。而原始僧团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,一切财富都来自十方供养,寺院甚至连厨房都没有,出家人都是以托钵乞食维生。有的日中一食,有的过午不食,生活非常简单。早期僧团是没有财富的,随着僧团的发展,慢慢也开始拥有一些财产,这些财产主要来自信徒对僧团的供养,有饮食、衣物、住宅,医药等生活基本用品,在佛教里称为“四事供养”,除此以外,还有些简单的日常用具。
  僧团接受的供养分为佛物、法物和僧物三类,必须严格遵照施主的意愿进行分配使用。有些物品是供养佛陀的,就直接供养他老人家,佛陀入灭后则用于塑像、贴金、点灯;有些物品是用来传播佛法的,如助印经书流通结缘,就属于法物供养;有些物品是用来供养僧团的,属于十方僧人共有。过去的出家人大多过着行云流水般的生活,正如俗话所说的那样:“铁打的常住流水的僧”,僧人无论走到哪个寺庙就是那里的一份子,常住必须为他提供食宿。十方丛林是属于十方僧人所有,不是由某个僧人所有,也不属于某个寺庙的常住所有。
  佛教僧团的财产分为四种:
  (1)“常住常住”,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动产,例如寺院的房产、土地等等。每个人都有份,但不可以瓜分也不可以带走,只有在此居住的僧人才能享有。
  (2)“十方常住”,属于十方僧人所有的财产,如衣服、粮食、用具等等,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。
  (3)“现前现前”,是施主供养给寺庙的、有指定目标的物品。比如今天有施主供斋,他只供养柏林寺里二十个常住僧,其它地方来的僧人就不能得供。这类供养就属于现前现前,现前的这些人才有权享受。
  (4)“十方现前”,还是以供斋为例,施主在此之前没有具体的限定,那么无论哪个地方来的僧人都可接受这份供养,这就是“十方现前”。
  现在的僧团可以发些单钱,“单”是指衣单,单钱就是添制衣单用的,相当于社会上的工资。我出家时,寺院每月发5元或10元单钱,现在要多些,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。原始僧团是不发单钱的,在戒律里有“不持银钱戒”,也就是说,出家人不能拥有金钱,当然也就不能接受施主供养的钱财。就目前的情况而言,要不持银钱就寸步难行了。而在原始僧团却是完全可行的,因为僧人的一切所需都由僧团负责提供,由僧团统一进行分配,而且这种分配是平等、公开的。
  现在的寺院,僧人去世后,会按照他生前的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配。但在原始僧团是不能这样做的,因为一切都属于僧团所有,任何人没有资格分配这些公有财产,包括它的使用者。如果某个僧人病了,需要他人长期照顾,在这种情况下,僧团会考虑犒劳他一些东西,但决定权在于僧团,不是个人之间能够自行解决的。
  戒律里有一条“亡人物戒”,是关于亡人物品的处理方式。僧人去世后,他的遗物不能随便处置,而要敲楗锤,就象现在我们每天听到的打板,生活在这个范围内的所有人都要到场。如果有人因故不能出席,必须事先请假,并声明:“我对大众会议的所有决定都表示赞同。”然后才可以召开会议,把亡人的遗物进行处理分配。我以前住广化寺时,有个老和尚去世了,大家就把他的手表、衣服、水壶等十几样东西摆出来,通过抽签决定这些物品的归属。由此可见,在原始佛教的僧团里,财物属于僧团共有,个人不能私自挪用或擅自分配,甚至遗物也不例外。
  3、僧人是无产者
  根据戒律规定,出家人不能持有银钱。这个问题在第二次结集佛经时就曾讨论过,当时已有部分比丘开始接受金钱供养,一些长老觉察后表示抗议,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合佛陀的教法。与会者分成两派,开放的一派表示能够接受,保守的一派则表示了相反的意见。第二次结集讨论的结果,是保守派取得了胜利。
  佛陀成道的时候,出家人依“四依”而生活。穿的是“粪扫衣”,就是别人扔下的破旧衣服。印度人很迷信,认为生孩子或去坟地时所穿的衣服不吉利,必需丢弃,所以在当地很容易捡到这样的“粪扫衣”,拾到后洗洗干净就可穿在身上。住就更简单,不过是在树下或坐或卧而已,印度是热带地区,僧团最初成立并时没有住宅和殿堂。饮食则是托钵乞食,每天日中一食。生病时,就将别人吃剩下的药物取回来服用,好在当时出家人道心坚固,禅定功夫深厚,一般也不容易生病。这就是戒律所规定的“四依”生活。
  随着僧团不断发展,信徒越来越多,很多信徒看到自己的精神导师生活如此艰苦,感觉很过意不去,就请求佛陀开许,允许他们供养出家人较好的衣物饮食。佛陀很慈悲,认为这种“四依”的生活毕竟不具备普遍意义,不是每个出家人都能长期地信受奉行,就同意比丘们接受居士的供养。有些比丘由于有修有证且口才出众,因而得到的供养较多,出门云游时还要肩扛手提,给生活带来了诸多的麻烦,也在客观上影响了自身的修行。于是佛陀就根据印度的气候,规定出家人只能有“三衣”和必需的生活用品。也就是说,作为僧团可以非常富有,可以接受施主大量的供养,可以拥有大量的土地和房产,但出家人所能拥有的个人财产却非常有限。戒律对出家人的生活日用有着严格的限制,一旦超过标准就属于犯戒,不仅要拿出来上交僧团,还要对大众进行忏悔。
  当然,佛教并不提倡一味的苦行。在佛世时,印度有很多外道崇尚苦行,为寻求解脱过着极为艰苦的生活,有的几乎近于自虐:或泡在水中,或单足站立,或像牛一样吃草……真是无奇不有。佛陀悟道之后,发现苦行的方式并不能使修行者得到真正的解脱,在某种意义上说,甚至是弊大于利。因此,佛陀倡导“中道”的修行原则,要求弟子们在生活上远离放纵欲望和自苦其身两种极端。
  戒律作为生活的规范,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置。当时有位富家弟子要求出家,虽然他宿有善根,但已习惯于锦衣玉食的生活,看到僧人的艰苦生活后就不想出家了。佛陀以慧眼观察到此人善根已经成熟,便让阿难去皇宫里借来很多宫廷用品让其享用。因为他对原有的生活环境比较习惯,只有在那样的环境下才能安心,佛陀就先给他营造环境,再向他宣讲佛法,结果这位弟子很快证得阿罗汉果。从这个例子,我们可以看出佛陀度人的方便善巧。
  佛陀虽然规定僧人奉行无产者的简单生活,但并不是极端的禁欲和苦行,之所以要求出家人过简单的生活,是为了对治人性的弱点。人最大的特点就是贪著,拥有越多就越贪著,而贪著会带来牵挂和烦恼,是解脱的最大障碍。
 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,原始僧团是典型的公有制团体。在现实社会中,公有制只能作为理想存在,而佛教界却身体力行地将其贯彻实施在具体生活中,这与出家制度及僧人的修行有关。世俗生活以私有为基础,在这种前提下,公有制的推广必然会遇到种种障碍。而出家是对世俗生活的放弃,是对私欲的放弃,僧团由这样一群放弃私欲的人组成,为公有制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基本的保障;而且佛法修行又以“无我”为理论指导,从而彻底铲除了私有制的根源。这就是公有制为什么能在佛教界存在并流传下来的原因所在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平等
  如果说共产主义式的公有制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模式,是因为它建构了一个没有等级差别,没有贫富不均的幸福乐园,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人人平等的可能性,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,还是在权力与义务上,每个人都拥有均等的机会。
  自从私有制出现以来,社会就开始出现了种种不平等现象,其中有宗教神权上的不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。印度婆罗门教认为,人类是由大梵天创造--由大梵天的嘴巴、肩膀、肚脐和脚底分别创造出不同种姓的阶层。所以人类天生存在种姓差别:即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吠舍、首陀罗四种姓。在当时的印度,婆罗门是至高无上的神职人员;刹帝利是管理国家的行政阶层;吠舍是从事工商业的资产阶级;首陀罗则处于社会的底层,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没有保障,哪怕不小心碰到别人身上,都面临被处死的可能。更为苛刻的是,前三种人可以再生,首陀罗种姓却因地位卑贱而不得再生,其等级之森严由此可见一斑。
 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,社会逐渐分化为各个阶层,社会地位的悬殊使阶级矛盾日益尖锐,由等级制演变出的特权阶层将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推向了极端:在封建的专制制度下,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,“专制独裁的国家中,国家元首就是一切,而国家则算不了什么;一个独夫的意志就是法律,而社会却没有自己的代表”,也正是这样一种无视人类平等权益的专制制度,因其对人性的粗暴践踏,使自身陷入深刻的危机之中。
  “平等”作为西方启蒙运动的口号和政治理想之一,是本着合乎人性的精神而提出的,因为平等是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。启蒙思想家代表卢梭认为:当人类生活在最初的自然状态时,没有贫富贵贱之分,没有奴役与被奴役,没有压迫和被压迫。只是因为私有制的出现,使一部分人成为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特权阶级,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权利才遭到破坏,而使社会产生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:政治上的不平等、财富上的不平等、地位上的不平等,而这样的不平等正是对于人类天赋权利的蔑视。他进一步指出,人类应重建新的社会契约,以实现更高的社会权力的平等。
  到今天,尽管世界各国的人们对“在权利方面,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”这一信条已不再陌生,但真正的平等还没有象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如期到来。现代社会仍然有着血统的差别、民族的差别、职业的差别……只要这些差别存在一天,平等充其量也只是相对的、局部的。
  那么,平等永远无法带着圣洁的光环来到人间吗?又或者,象启蒙思想家们所叹息的那样:“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情,同时也是荒诞不经的事?”前面我们说过,原始僧团是属于公有制的管理体制,而公有制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施,如果说公有制是平等的表现形式,那平等就是公有制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。在原始僧团中,平等的原则又是如何得到体现的呢?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展开说明:
  1、四姓出家同为释种
  首先,佛陀创立的僧团没有种姓的差别,《阿含经》说:“四河入海,同一咸味”,这样的精神出现在两前多年前的印度,无疑是划时代的。无论身处什么样的社会阶层,一旦出家之后,原来的种姓便不再存在,僧团全体成员同为释迦种姓,不存在因出身而带来的阶级烙印,更不存在因贫富而造成的地位悬殊。生活在僧团里的每个人,都是在同一起点开始,依“戒腊”(受戒的年限)而长幼有序。
  2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
  佛教所奉行的法律主要指戒律,佛陀在《遗教经》中告诫他的弟子们:戒律就是你们的老师,戒律就是你们的准则,戒律就是你们生活的规范。所以,受戒是取得僧人资格的必要手续,刚入僧团要受沙弥戒,接着受比丘戒。能否成为三宝之一的僧宝,主要也是以受戒的级别来衡量:受了比丘戒,就取得了比丘的资格;受了菩萨戒,就取得了菩萨的资格。
  在家居士也是同样,学佛首先应受“三皈”,三皈不仅是在家居士跨入佛门必须履行的仪式,也是每个佛弟子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:皈依佛,不皈依邪魔外道;皈依法,不皈依外道典籍;皈依僧,不皈依外道邪众,这都有戒的含义在里面。所谓戒,就是告诉我们:应该做什么,不应该做什么。如法地遵循这三条规范,才能保有我们的“皈依体”。除了三皈,在家居士还可进一步受持五戒、八戒乃至菩萨戒。
  戒律作为行为规范,它的重点在于对戒律的行持,而不是受戒的形式和仪规。所以,出家人受戒后还要学戒,每半月要参加诵戒,当然最重要的是持戒,如法持戒是检验一个佛教徒是否合格的标准和尺度,无论修习什么法门,都必须依戒而行,即便是佛陀本人也不例外。只是他老人家不需用心去持戒,因为他的一切功德都已圆满,他的行住坐卧和起心动念无一不符合戒律的规范。常人需有心持戒,因为他们还没有禅定的保护,没有智慧的观照,持戒容易落于拘谨和被动,往往费很大工夫才能把戒持好;但随着修行的提高,欲望和妄想都得到较好的降服,持戒就会越来越轻松简单,因为戒律已在长期的磨合中和身心融为一体,即便不执著于戒相,也不会有破戒的行为。
  僧团里,无论是刚出家的沙弥,还是有资历的长老,都要受到戒律的约束,这一点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。在现实社会中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这句口号虽已喊了很多年,但在具体的实施中,却总要打上那么一些折扣。而在以戒律为指南的僧团,平等的原则却始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。
  3、僧人平等享有各种权利。
  僧团是“六和”团体,“六和”里有一条是“利合同均”--任何僧人都可平等享有僧团所拥有的利益。私有制所以会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,原因就在于贫富不均而带来的等级之分,在绝大多数的纷争、矛盾和对立的背后,隐藏的无非是利益的冲突。
  佛陀所建立的僧团是以解脱道的修行为目的,为避免由财富不均带来的不平等现象,避免在财富分配上可能出现的纠纷,佛陀规定出家人在财富享用上人人平等。但这种规定并不是绝对平均化,若寺院住房条件比较富余,就可优先照顾那些上座、长老,但其余财物都为大众共有,任何人不可多吃多占。例如寺院在开饭之前要打板通知,就是为了告诉僧团中的每个人:现在是用餐时间。若不通知外来比丘参加,或者吃了不在你份内的食物,都属于犯戒;再如寺院分发物品时,也必须每个僧人都到场,否则,剥夺了他人享受这份财富的权力,也是不如法的。
  在僧团内,平等还表现在每个僧人都有权参与处理各种事务。诵戒或重大羯磨会议应事先打板通知,所有僧人必须参加,因故不能参加者需事先请假,并表明对一切决定无有异议。如果不是全体僧人到会,那么僧团所做的决定就不能成立,更不能实施。在表决过程中,每个僧人对会议所作的决定都有否决权,全体默然便表示通过,与社会通行的表决方式不同的是,僧团中只要有一人提出反对意见,决定就不能通过。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权利故意捣乱,僧团也有一些相应的制裁方式。而且,并不是每位僧人都有资格参加大会并行使有否决权的,如法清净、没有犯戒的僧人才可参加,犯戒的僧人将被剥夺这样的权力。一个僧人在僧团里可享受35种权力,包括讲法、与居士交往、接受供养、参加会议、否决等权力,根据犯戒程度的不同,被剥夺的权力也不等。
  4、人天生是平等的,果报行为却有差别
  在现实生活中,每个人的起点都不一样:出身不同,外貌、天资、机遇也因人而异,由于社会分工而造成的差异更是不可避免,那么,佛教所说的人人平等的依据何在呢?这主要是就因缘、因果的规律而言。
 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因果的发展规律,而因果又要贯穿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来分析,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都来自生命的过去。有情生命所呈现的不平等现象,并不是神灵的安排,而是由于我们过去生中造作的业力所催化。但现有的一切处境不是固定的,帝王不会永远是帝王,乞丐也不会永远是乞丐,一切都可能发生变化,人生的大起大落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屡见不鲜。
  佛法告诉我们:生命是无常的,无常使世界上的一切时刻都处于变化之中,而命运的改造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。我们希望未来有幸福的人生,现在就需奉行五戒十善;我们希望未来富有,现在就需布施种福田;我们希望未来长寿,现在就需尊重一切有情的生存权利……所以,事物的发展和它所带来的结果虽然千差万别,但在因缘、因果的规律上是平等的--如是因得如是果,机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均等的,关键在于自己如何努力。
  5、人人皆有佛性,人人都能平等成佛
  世上虽然有种族的不同,有宗教信仰的不同,有性别及职业的不同,似乎充满着差别,充满着不平等,可每个人内在的佛性却是同样的,这是根本意义上的平等。六祖惠能大师说:“人有南北,佛性没有南北”。人类之间只存在生存状态的差别,却不存在佛性上的差别。
  《涅槃经》传入之初,由于翻译不够完整,既提到一切众生皆有佛性,又说到没有善根、无恶不作的一阐提人不能成佛。道生法师根据《涅槃经》的总体思想,认为一阐提人也能成佛,他的主张遭到了僧众的一致排斥,以至被摈出僧团。道生法师无法使当时的人们接受他的认识,只得南下苏州,在虎丘对着一堆石头讲法,并请它们印证他的观点,结果石头们在听法后向法师频频点头,留下了“生公说法,顽石点头”的千古佳话。直到《涅槃经》完整翻译过来后,道生法师的观念才在经典中找到了依据:众生无论善恶皆有佛性。
  一切众生皆有佛性、皆能成佛的思想,在禅宗的思想中得到很好的反映:《六祖坛经》曰:“菩提自性,本来清净,但悟此心,直了成佛”。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具有菩提佛性,只要能够悟到自己的佛性,直下承担,当下就是佛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佛和众生也是平等的。在我们的眼中,佛和众生之间的悬殊无异是天壤之别,佛陀是完美而至高无上的,我等凡夫万分不及一,又如何能望其项背?我们的行为、心念和佛陀的确无法相提并论,但本自具足的佛性确实是平等的,这也是佛陀当年在菩提树下成佛时所悟出的真理:“心、佛、众生,三无差别”。那么,佛和众生的根本差别在什么地方呢?《坛经》告诉我们:“前念迷即众生;后念悟即佛”。如果我们迷失了自己的佛性,就只是平凡的众生;一旦我们内心深处的佛性得以觉醒,与佛菩萨也就没有本质的区别。我们平常所说的“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”,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,只要我们能够放下自己的执着、烦恼和妄想,佛性当下就可以显现。
  佛法的平等观不仅内涵深刻,更遍及一切有情众生。佛和众生是平等的,善人与恶人是平等的,人和动物也是平等的。即便是卑微如蝼蚁,它所具有的佛性,在本质上看,与诸佛菩萨也是平等的。正因为就佛性来说人人平等,所以,在成佛的权力上每个人也是平等的,这和其他宗教的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,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,人和上帝、真主之间永远都隔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,隔着拯救者与被拯救者之间的不可更改的关系。由此可见,佛教所提倡的平等观才是究竟意义上的平等。
  6、法性平等
  虽然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呈现着种种差别,有美丑、善恶之别,有先进与落后、野蛮与文明之别,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,平等依旧是无所不在的。有个典故叫做“每况愈下”,东郭先生问庄子:“道在哪里?”庄子答:“道在蝼蚁,道在瓦砾,道在屎尿。”在一般人的概念中,道是神秘而超然的,是不可言说也不可了知的,事实上,道却无所不在。估且不论庄子所说的道正确与否,但他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,诸法在事相的背后都隐藏着共同的本质。
  佛法中有自相和共相之分。共相就是一切法共有的特征,这种共相所揭示的规律是平等的。事物虽然有着千差万别的现象,但它们的共有特征都是无常的,佛法讲诸行无常,无常使所有事物在法性上处于平等的地位:不管任何东西,自然界的、人文的,内在的身心、外在的世界,都要受到无常规律的支配。一切现象不仅是无常的,也是无我的。“无我”是指任何事物没有独存性和不变性,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来自于条件的组合,都是相互依赖的,没有孤立的、不变的事物。 西方哲学家所渲染的自然状态下的平等,只有在原始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过,事实上,谁也不愿为了那样的平等而回到过去,因而,它的实现只能是理论上的。而佛法所讲的胜义、真如,则是更高意义上的平等,不仅指出人在社会状态下是平等的,同时,还指出了不平等的现象中所包含的平等,这是西方哲学家所没有认识到的。他们只是将平等作为政治口号提出,但面对无法解决的不平等现象却束手无策,因为他们不能正确认识到两者之间的辩证联系。而佛法从佛性和法性,从生命的本质和宇宙的实质上指出了平等的内涵,所以,佛教所讲的平等有着更深刻的意义。
               三、民主
  民主即主权在于人民,而不是集中在部分统治者或统治阶层手中。民主的社会体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之下,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,而国家则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。民主思想的提出是具有针对性的,为什么要提倡民主?原因就在于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长期以来对人类天赋权利的剥夺。
  宗教神权将神与人的关系定义为主仆,人类所拥有的一切都是由神的意志所决定。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,赐给他们无忧无虑的生活,赐给他们童话一般美好的伊甸园,却不赋予他们最为重要的智慧。人类虽然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制造,但浑沌未开,充其量也只是上帝的玩偶而已,他们所能拥有的自由是有限的,在亚当擅自偷吃禁果犯下原罪后,便被逐出乐园,去人间耕耘劳作。所以,受到惩罚的人类,若想获得最终的拯救,就必须爱上帝,顺从上帝,这也是其它宗教的普遍思想。在《古兰经》中,真主是唯一的至尊:“看看真主慈悯的痕迹吧!他使土地在死后复活,他能使死者复活,他的权利大于一切”。有高高在上的神灵作为依祜,人类虽然获得了某种宗教上的承诺,但也在同时失却了生存和追求的自由,失却了思想和意志的独立,一切都要服从于神的旨意。所以说,在宗教神权的统治下,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。
  与神权对民主的否定相似,封建王权同样无视人民对于民主的渴望,所不同的是,后者所采取的手段更专横、更暴戾。帝王将自己的权力视为上天的赐予--即所谓的“奉天承命”。古代社会都称皇帝为君主、圣上,似乎只有他才是国家唯一主人;皇帝自称孤家寡人,似乎是谦虚,实际是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。皇帝的意旨有绝对的权威,甚至可任意地操纵所有臣民的生死--“君叫臣死,臣不得不死”。在封建专制的体制下,“法律等于零”,一切的权力都集中在当权者手中,正如法国的路易十四宣称的那样:“朕就是国家,朕就是法律”。在这样的独裁统治下,人民没有言论的自由,也没有信仰的自由。
 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,封建专制制度日益陷入深刻的危机。由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反封建运动,针对神权及君主制度的弊端,提出了“主权在民”的口号。认为人民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:君主的权利不是神授的,而是人民给予的;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,而是人民委任的官吏,这是民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。所以,在民主的国家,总统是通过百姓的选举而产生,不是任何人可以委任的,也不是代代相传的;此外,立法权属于人民也是关键的因素,法律由人民来制定,是公众意志的体现--“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就是法律的创立者”。而属于人民的这种主权是不能转让、不能加以限制的,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这是西方人本思想的几个基本特征。
  佛教自创立以来,一直都将民主的作风落实在僧团的建设和管理中。我们不妨来看看,佛教的民主是怎样的呢?
  1、僧团是个无政府机构
  西方民主体制的核心是“三权分立”:立法权、司法权和行政机构是分开的,尤其是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,这样的构建是为了彼此之间可以有效地相互制约。而原始僧团只有相当于立法和司法的两个职能部门,没有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,因为行政机构很容易演变成特层阶级。纵观近代历史发展进程,无论民主如何普及,作为当权派的行政机构,总会或多或少地利用自己的特权谋取私利,因而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,使民主的顺利实施受到影响。
  佛教僧团的结构比较简单,既不从事具体的生产,又没有组织严密的社会分工,因而也就不需要相应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。僧团中的日常事务都可以通过戒律来解决,处理事务的羯磨有130多种,几乎囊括了僧团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,不同的情况就通过不同的羯磨来处理。僧团中虽然没有行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,但比较重视年长有德的上座,这部分人在僧团里属于精神领袖。
  2、佛陀制戒
  民主制度的确立,立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僧团所遵循的戒律又是如何制定的呢?戒律不是在僧团成立之初就有的,在僧团形成的最初五年内还没有戒律,佛弟子们只是依据“诸恶莫作,众善奉行,自净其义,是诸佛教”的准则作为修行和生活的指南。佛陀之所以没有及时制戒,是因为当时的出家人发心都很单纯,修道也很精进,几乎没有什么不如法的行为。
 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有其相应的历史背景,戒律也不例外。佛陀制定的第一条戒律是性戒。当时有位家庭富有的比丘,家人希望他留个孩子以便继承财产,根据印度的规定,财产无人继承就要上缴国家,在家人的一再恳求下,这位比丘就与原来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。此后,他心里负担很重,认为自己犯有很大的过错,回到僧团后便把这件事公开了,并就这个问题请教佛陀。佛陀批评了那位比丘,并因此制定了第一条戒律:比丘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性行为。比丘戒共有250条,每一条都是针对僧团中出现的问题或是某个比丘所犯的过错制定的。所以,佛教的戒律不属于成文法,而是在形形色色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,对僧人所应遵循的生活准则有着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指导。
  而佛陀制戒的方式也是非常民主的,不同于其它宗教的戒律,仅仅是来自上帝或真主的旨意。佛陀每制定一条戒律,都要把全体比丘召集在一起才宣布,并取得僧团所有成员的认可和同意。同时,每条戒的制定并不是一次性完成,而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过不断的修改、调整,才逐步完善的。
  佛陀入灭后,僧团对经典、戒律进行了两次结集。结集的方式也是本着佛教一贯的民主作风,所有内容都是经大众的审定通过才流传于世。第一次结集由五百阿罗汉参加,将佛陀四十九年中宣讲的佛法和制定的戒律以文字记录下来,其中,关于戒律的部分由持律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诵出,在全体与会者一致认可才确定下来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戒律制定的本身就是非常民主的行为。
  3、僧团的主权在僧伽
  在佛陀所创立的僧团中,始终奉行着民主的作风:僧团大小事务的处理权不是集中在部分人手中,每个僧人都有参与僧团事务的义务,并对僧团所作的决定有赞同和否决的权力。
  在现在的寺院中,维那师主要负责在诵经时起腔、或在法会中领唱,而在戒律的有关规定里,维那原本是执事的意思,是僧团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执事僧。当僧团需要通过某个决定时,就由维那师负责把大家召集起来,经表决评选出主持僧。有必要说明的是:决定事务的权力并不在主持僧,主持僧只是负责对大众的表决结果进行宣布,而同意或否定的权力则在全体与会者的手中,即便只有一人表示反对,僧团所作的决定就不能成立,充分表现了佛教僧团对每位成员的重视和尊重。
  4、羯磨会议
  在前面,我们多次提到了羯磨会议。作为僧团中团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,羯磨的方式使僧人所具有的民主权力得到了具体的实施。羯磨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:
  (1)人:有些会议必须所有人参加,而有些会议只需部分人参加就可以,主要是以所处理事务的性质而定。若仅仅是某位比丘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忏悔,就可以在小范围内解决;凡是关系到僧团中集体利益的事情,都必须由大众全体参加,参照所有人的意见来决定处理的方式。
  (2)法:僧团中的羯磨法共有134种,根据僧团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和所需解决的不同问题,采用不同羯磨法来处理。
  (3)事:开会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事情必须明确。
  (4)处:处所有大界、小界、戒坛,什么事情在什么处所进行,都有一定之规。
  5、做自己的主人
  在人人高喊民主的今天,我们似乎拥有了比以往更多的权利,民主似乎已不再是理想和口号,而是我们可以充分享用的现实。但我们却忽略了这样一个最根本的问题:我们可以做自己生命的主人吗?从大处说,我们不想死却不得不面临死亡;从小处说,我们不想烦恼的时候也无法让自己不再烦恼。我们的确拥有了各种社会权利,但面对自己时,却依旧是无能为力。学佛修行的真正意义正在于此:做自己的主人,做生命的主人。
  他力宗教是仰赖神灵的拯救获得解脱,一切行为都需服从神的旨意和教诲,也就是将自己的主权交付于神。而佛教的修行是自力的,能否通过修行获得解脱,决定权并非掌握在佛陀手中的,而是要靠自身的努力。生活中的很多事情,我们都可以依靠别人的帮助,不同的社会分工使我们的个体生存和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,我们的日常生活几乎离不开他人所提供的劳动;但也有很多事情是无法请人代劳的:我们不能请人替我们吃饭、替我们生病、替我们心情不好,我们的人生旅程只有自己一步一步地走下去。“各人生死各人了”,佛法的修行唯有依靠我们自己来完成。
  佛陀只是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,使我们可以沿着正确的道路走下去,所以,除了“自依止”,还需“法依止”。众生由于无明的覆蔽,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,仅仅凭自己的感觉往往会走上邪路而不自知。很多人就是因为无知而误入岐途,比如各种邪教的信徒,他们最初发心也是为了寻求解脱,为了找到未来生命的归宿,但他们分不清善恶,分不清正邪,以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,落入了悲惨的结局之中。因此,我们要依靠佛法的帮助,通过“勤修戒定慧,熄灭贪嗔痴”来抵达最终的解脱,只有在解脱的人生中,我们才有可能做自己真正的主人。
  我们作不了主的原因有内在的,也有外在的。内在原因就是我们的种种烦恼:贪心、嗔心、痴心,慢心……我们时常被它们左右,臣服于它们的威力之下,使我们的生命进入各种烦恼的状态中无法自拔。外在的原因就来自我们周围的环境,物质的诱惑、地位的诱惑、名利的诱惑,我们追求什么,什么就会成为我们生命的主人,从而主宰我们的行为和意志。修学佛法,就是要使我们从外在的环境及内在的不良情绪中摆脱出来,把握人生的真谛。
  学佛首先就要从认识自己开始。佛陀出世时曾说:“天上天下,唯我独尊”,众生与佛在佛性上是不二的,从认识自己到做自己的主人,是我们学佛的最终目标,因为我们本来就是顶天立地的,是可以驾驭自己的人生的。而一个真正获得解脱的人,一个能够做自己主人的人,即使生活在不民主的社会里,同样能保有自身的独立和自主。就这个意义上来说,佛教宣扬的民主,比西方人本思想所提倡的民主具有更深刻的内涵。
               四、法治
  法治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人治而言。封建专制制度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治:帝王的意志就是一切,因而,帝王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兴衰。当一个贤明的君主在位时,他所处的时代就会出现太平盛世的和乐景象,如中国历史上著名的“文景之治”和“贞观之治”,都和统治者的开明有着莫大的关系;反之,如果帝王荒淫无道,就会给人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,几乎每一个民不聊生的饥馑年代,每一个硝烟弥漫的战争年代,都是与暴君及暴政联系在一起的。所以说,人治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没有保障的,因为人是变化的,就象那些农民起义军领袖,最初也是出于“均贫富、等贵贱”的正义才揭竿而起,可一旦掌握权位之后,往往就变质了,过去所反对的东西开始在他们自己身上体现出来,结果又被别人所反对。开明的君主会变得昏庸,贤良的帝王会变得暴戾,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。由此可见,把希望寄托在某个人身上是不可靠的:“不论多么开明的人,只要当上君主,王位必定腐蚀尽他的开明”。帝王所以会为所欲为,就是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,没有人民的监督,所以说,法治对于社会的健康和稳定起着关键的作用。
  因为良好的社会制度有其相对的稳定性,无论当权者是谁,都必须按照法律所约定的行政制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,如若不然,人民就可以取消他的权力。在很多西方国家,虽然总统频繁地更换,但社会的运转仍然可以保持基本的稳定,原因就在于法治的一贯性,任何一届总统都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意愿行事,不能违背基本的国策。所以说,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生活幸福,必须以良好的社会制度作为保障。
  佛教的僧团虽将释迦牟尼佛奉为教主,但它的管理方式却不是专横的人治,而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  1、佛教僧团是法治的
  佛陀将要入灭之前,僧团中的一些长老曾向佛陀请示有关接班人的问题。素有野心的提婆达多也希望佛陀可以把僧团的领导权交付于他,佛陀对此的回答是:“你这个愚痴人,已被名利诱惑得失去了理智。我没有让舍利弗、目犍连这些大德来领导僧团,何况你这样没有智慧的人?”佛陀圆寂之后,没有内定任何人来继承僧团的领袖权,有的只是法的相传和继承,如禅宗“世尊拈花,迦叶微笑”的典故,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。
  僧团没有行政领袖,所有的僧众都是依法修行,在教理的学习上也是同样。学习经教需遵循“四依四不依”的法则:依法不依人、依义不依语、依智不依识、依了义不依不了义。虽然学佛的入门就是亲近善知识,在善知识的指引下听闻正法、如理作义,但只有依法修行才能真正获得解脱--所谓依法不依人。佛陀告诉我们,他只是法的发现者和实践者,而不是法的创造者,因而,法作为宇宙人生的真相,是至高无上并独立存在的,这也是佛教不同于其它宗教的根本区别之一。佛陀作为一切学佛者的榜样,他的权威是来自他对法的证悟,所以佛陀从不曾要求他的弟子盲目地服从于自己,而是要求他们以戒律为师。就个人的修行来说是如此,就僧团的管理来说也是同样,一切都是在戒律的指导下进行。
  2、受戒
  任何人要想成为僧团的一分子,首先要受戒,在家居士有在家戒,出家则有出家的戒律,受戒后才能取得作为僧人的合法资格。受戒需要通过羯磨会议,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:一是僧团对你的认可,僧团是和合的、清净的团体,因而,进入僧团要经过必要的筛选,从发心出家到剃度,有很多严格的条件,如戒律里的问遮问难--十三难十六遮,都需要严格遵循。出家后的受戒也是同样是依照戒律的规范来实施,如受比丘戒需要十位比丘共同决定你是否可以得戒,没有十师作证便是不如法的。二是羯磨仪式必须完整、圆满,只有在如法的仪规中进行,受戒的戒子才能得到戒体。得戒就意味着僧人资格的取得,但要成为僧宝还需进一步持戒。
  只有将戒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之中,戒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净化心灵的作用。如果说受戒是身份的确立,那持戒才是身份的完成。只有完整地受持沙弥和比丘所应遵循的戒条,才是合法的沙弥、比丘,才是僧团里真正的公民,才能在僧团中享受应有的权力与待遇。如果不能清净地持戒,就不属于僧团中的合法公民,很多权利都会被剥夺,这在戒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。
  3、五年学戒,不离依止。
  在中国,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,大多数的人只是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之后,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,除此而外,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似乎是可有可无的点缀。原因是什么?就是没有把对法律的学习纳入国民基础教育中。如果把学习法律纳入国民基础教育,普法的工作就会深入得多,社会上很多由于对法律无知而造成的犯罪现象也可大大减少。
  在这一点上,佛教的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,僧团始终是把戒律作为僧伽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。任何僧人出家后,都必须五年学戒、不离依止。也就是说,要用五年时间依止在受戒和尚身边,不能擅自离开。在原始僧团里,戒律就是一种生活规范,生活在那样的团体中,对戒律不过一年就可从了解到熟悉,所以要以五年时间学戒,其意义在于僧格的养成。出家之初,虽然形象有所改变,但在世间所沾染的不良习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去除,因为人的习气来自无始以来的积累,所谓江山易改,本性难移。所以,必须有较长的时间在亲教师身边学习,并以他为榜样,时时地对照自己的行为,检查自己的心念,训练自己的气质,才能在行住坐卧中保持形象的威仪及行为的如法,才有能力在僧团里独立地生活,才能成为有高尚僧格的真正僧伽。这一点佛教戒律里是法定的,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。
  对僧人来说,如果没有经历五年学戒的过程,甚至没有资格学习经论,因为大道理懂得多了,反而会对基础的戒律不重视。而佛法的修行是以戒律为基础的--依戒生定,由定发慧。如果没有通达戒律,没有戒律作为修行的保障,无论是当下的生活还是最终的解脱都会受到影响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,没有戒律作为统一的尺度,每个人都各行其是,也不利于整个僧团的安定团结。
  4、半月诵戒
  在僧团中,对戒律的学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,“五年学戒”仅仅是个人在受戒后所要经历的集中训练。在团体范围内,还要通过每半月进行一次的诵戒来强化大家的戒律意识,通过戒律的力量达到改造身心、完善人格的目的。生活在社会上的人们,每天忙忙碌碌,几乎无法静下来观照一下自己的身心,这使得我们常常被五欲尘劳蒙蔽而不自知。所以,佛法的修行不仅立足于身解脱,更强调心解脱,要求修行者时刻保持行为的清静和内心的觉醒,诵戒大会的举行即以此为主要目的。
  每半月举行一次的诵戒大会叫做“布萨”,是僧团的重要活动之一,每个僧人都必须参加。诵戒时,由诵戒人把戒律的所有条文从头至尾诵读一遍,每念诵一项即问“四众清净否?”就是问大家在这半月内有没有犯戒?如果有这样的情况,就自己站出来发露忏悔。若有人护藏、隐瞒自己的犯戒行为,僧团中的其他人应本着帮助的目的善意地替他指出。但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是有根据的,因为戒律相当于法律,要通过符合“见、闻、疑”三项原则的事实来作出判断:亲自看到、听到或有迹象表明某人的确有犯戒行为。如果提出的意见属实,犯戒者便应向大家忏悔,这正是布萨的真正意义所在。诵戒的目的并不在于它的形式,而是通过对戒律的温习来检查自己的行为,对其中不如法的部分及时进行忏悔,并运用集体的力量帮助每个人改正过失。通过如法的忏悔,不但过失可以得到弥补,由犯戒带来的心理负担也会卸除--忏悔则清净,忏悔则安乐。与社会中所实行的法制手段相比较,布萨更注重自我的反省,形式也更为温和,所以说,布萨作为僧伽的自新大会,是具有佛教特色的一项法治制度。
  5、依清净律仪决定在僧团的资格地位
  从理论上讲,僧团内部人人平等,但这种平等指的是权利上的平等,作为一个庞大的团体,在其组织形式上又必须有相应的次序。在佛教的僧团内,僧人根据戒腊的长短而长幼有序,大致可分为上座、中座和下座,他们所受的尊重程度和影响力是不同的,戒腊高的有德僧人能够得到大家特别的敬重。
  有必要说明的是,戒腊不是依受戒的年限来计算,而是根据持戒的情况来决定,只有在一年之内持戒清净、如法忏悔,才可有一腊的纪录。每年的四月十五至七月十五期间,僧众们要在固定的地方居住下来进行修持,这叫“结夏安居”。安居结束前要进行“自咨”,对自己一年来的行为进行总结,虽然每半月都有一次诵戒,但有的过错可能还没有忏悔清净,就可以在这时进行总忏悔。如果自我批评不够深入的话,僧众之间还可以就某些不如法的行为相互指出,运用大众的力量、法治的力量来共同检查。经过安居自咨的彻底清算,戒律里称“受岁”,也就是增加了一个戒腊。戒腊长短是僧人身份的重要体现,僧人在集体活动中的座次、待遇都是根据戒腊来进行分配的。
  6、根据戒律处理僧团事务。
  和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当,戒律也是僧团内部最权威的评判标准,当僧人们的不同意见影响到僧团的统一时,戒律就是用来消除矛盾和避免分裂的有力措施。
  佛教的戒律由自行和共行两部分组成,自行的内容包括沙弥戒、比丘戒和菩萨戒,共行则是布萨、结夏安居等集体活动。无论是对于个体的修行,还是团体的生活,戒律都是最高的准则。佛教的僧团是依律摄僧,是典型的法治管理,从德高望重的上座到新出家的沙弥,所有成员都无一例外地依照戒律生活。
  法律既是人人平等的标志,也是人人平等的保障,因而,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。做一个守法的公民,一方面是为了不伤害别人,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己。而佛教僧团所遵循的戒律,它的作用不仅包括了这两个方面,更为重要的是,持戒与禅定的深入、与智慧的获得是完全一致的。持戒可以保护我们的心灵,使我们远离五欲尘劳,远离烦恼杂染,使我们的内心始终保有空灵和宁静的状态;持戒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,使我们远离人我事非,远离各种恶业,使我们的行为更符合佛教徒的标准;持戒可以净化僧团的整体素质,提高僧团的威望,使僧团在社会上树立起自己的尊严;持戒还可以保障僧团内部的团结,任何团体都有着良莠不齐的现象,如果没有戒律作为权威,僧团的和谐安定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。
  佛陀制戒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正法久住,僧团作为佛法的住持者,它自身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佛法的兴衰存亡。因而,佛陀要求弟子们在他灭度之后以戒律为师,这就使得僧团能够在其后的流传过程中始终保持内部的纯净,保持健康的发展。佛教重在实践,戒律作为僧团处理日常事务的指南,它的价值正是在具体的运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。
                 五、自由
  自由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不渝的理想和追求。通常来说,自由的体验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:一是自由意志,即人类有能力选择并决定自己的行为,而不是像神教或是宿命论者认为的那样,一切都来自神灵和天命的安排;二是自由权,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,任何人都无权剥夺;三是自制自律的能力,也就是说,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情绪和欲望,能够自由地驾驭自己的行为。
  自由是相对不自由而言。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之下,人们无法享有哪怕是最基本的人身自由,即便是权倾一时的文臣武将,也随时都可能因触犯帝王而被革职流放或置于死地。而处在社会底层的百姓,生命安全就更没有丝毫的保障。与专制统治相辅相成的宗教神权,也利用其不亚于王权的影响推行宗教蒙昧主义:上帝造人之初,是赋予人类以自由意志的,但在亚当、夏娃犯下原罪后,就失去了这一权利,所以,人类是没有自由意志的,一切有必须仰赖于神灵的恩典和救赎。在中世纪,一切都要为信仰服务,甚至纯粹的学术研究也不例外,凡是与宗教教义相违背的言论和观点,都会受到宗教法庭的审判与迫害。由此可见,在封建专制和神权的双重压迫下,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成了失去自由的奴隶。
  针对这些现象,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卢梭尖锐地指出:“放弃自己的自由,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权利。”作为自由的提倡者和捍卫者,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新的自由观,其中包括两个方面:首先,自由是人类天赋的权利,除了最基本的人身自由,也包括相应的政治和社会自由,如财产自由、言论自由、信仰自由、选举自由等等;其次,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,因为法律作为公众意志的体现,是自由的有力保障,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,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,而生活其间的人民也无法拥有自己的基本权益,所以,人类的自由是建立在法律的前提下。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,“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。”伏尔泰曾向他的反对者宣称:“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,但我愿意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”,他的这句名言,不仅对言论自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,更对自由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阐述,正如《人权宣言》所指出的那样:“在权利方面,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。” 
  在佛教的僧团中,自由又是如何得到具体体现的呢?自由在佛教中的概念叫做自在,即自由自在。
  1、僧团是个追求自由的团体
  谁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自由的人?就是佛陀。世尊是彻底断除烦恼而得大自在的人,他所领导的僧团则是一个追求自由的团体。
  卢梭曾经说过:“人天生是自由的,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”,这和佛法中关于自由的观念有某种相似之处。佛法认为,人的命运是由自己决定的,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来创造人生,因而,人类从本质上说是自由的。但事实上,真正自由的人生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的,如果我们是自由的,也就没有追求的必要。在我们的生活中,除了社会观念、习俗和政治所带来的束缚之外,内心深处的种种烦恼更是我们难以挣脱的枷锁:与生俱来的无明使我们不自由;对名利地位的贪心使我们不自由;对各种违缘的嗔心使我们不自由。只要我们还在烦恼的状态下,即使拥有再大限度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,依旧无法获得更为重要的精神自由。
  人类对欲望的执着是我们无法获得自由的关键因素之一,在我们的生活中,欲望带来的牵挂无所不在:物质的利益,人际的关系,家庭的生计……这一切把我们心中的每个角落都填得满满的。当欲望占领我们心灵的时候,我们的行为和意志必然处于它的支配之下,没有些许自由可言。古德云:“无欲则刚”,只有认清执著带来的过患,摆脱欲望带来的束缚,我们才能卸下心中的重负,实践对自由的追求。
  除了执著欲望之外,业力也是获得自由人生的重要障碍。从个体来说,业力的牵引使某些人生来六根不全,也使某些人一生穷困潦倒,对于他们来说,基本生存都无法保障,自由就更是奢望;从整体来说,业力使我们生存在不自由的社会环境里,如文革的十年浩劫,一方面是错误的政治决策,一方面也是我们的共业使然,在那样的大气候中,每个人的自由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冲击和压制。
  另外,不良习惯也有着相当的影响。不良习惯来自生活中长期的积累,它所形成的惯性有着巨大的力量,往往会超过理智的约束。很多人也有心向善,但习气使得他们缺乏应有的自控能力;很多人也不希望痛苦,但习气使他们缺乏摆脱痛苦的力量,当意志战胜不了不良习惯时,人们只能身不由己地随着烦恼的心态所转,所以说,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,又是不自由的。但这种不自由不是外在的力量,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,是我们内心贪的种子、嗔的种子、嫉妒的种子,是它们主宰了我们的心灵,使我们根本无法操纵自己。
  学佛修行,就是要战胜生命中使我们不自由的这份力量,就是要与烦恼和不良习惯作坚决的斗争。通过戒律来约束我们的行为,通过禅定来降服内心的烦恼,通过智慧来斩断痛苦的根源。只有通过戒、定、慧的修习,我们才有可能成为自己的主人,才有可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。佛法提倡的解脱自在,意义也正在于此。
  2、从简化的管理体制中得到自由
  在社会中,事业单位有复杂的行政机,企业集团有严密的管理制度,整个社会就像是一个巨型的机器,生活在其间的每个人都不能不遵循它的运作规律,这固然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必要的保障,但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失去了许多自由。尤其是从事重要职务的领导阶层,从表面上看,权力越大越自由,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随着权力的增加,所受的限制也会相应地增多,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和地位,所以说,名利地位的获得是需要付出代价的,它不仅包括我们的努力和拼搏,也包括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。
  僧团的管理体制非常简单,基本没有任何复杂的行政和人事关系。僧团是属于十方共有,因而,每个出家人的行动都非常自由,不必受档案和户口的牵制。僧团这种统一而简单的管理体制,给僧人的生活带来充分的自主权,每个僧人都可平等享受所有的权利。除了僧人所需遵循的戒律之外,僧团对僧人几乎没有任何的制约。也许有的人会问:戒律本身不就是一种束缚吗?我们要知道,制戒是为了解脱道的修行,是为了获得更纯粹的心灵自由,正如法律对自由所起到的保障作用一样,遵守戒律也是获得自由的必要前提。
  3、从淡泊物质中得到自由
  古德云:“人到无求品自高”,我们对生活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存方式。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,人类的基本生存应当很容易得到解决,问题是很多人都不满足于淡泊的生活,为了不断升级的欲望和虚荣而无休止地忙碌着,却不曾想到,拥有得越多,束缚也就越多,甚至无法享有正常人的生活。有了产业之后,每天还要为扩张和发展操劳,吃也吃不好,睡也睡不香。一个人能吃多少、用多少?钱到了一定程度,它的增长只不过是数字的变化。很多人觉得任意挥霍是身价的体现,这实在是非常错误的认识,奢侈的不良习惯一旦养成,我们就只能服从于它的要求,将维持自己的消费水准作为生活的唯一目标。
  因此,佛陀一再告诫他的弟子们要奉行少欲知足的生活原则,只有在简单的物质生活中,我们的心灵才能不被它所奴役,转而关注更为内在的精神需求。没有产业便没有任何负担,没有任何牵挂,走到那里,都不用担心财产的安全,不用担心股票下跌。佛陀的弟子中不乏出身贵族的比丘,其中有一位王子,出家后欢喜踊跃,别人都不理解,他解释道:我以前在宫里,整天被很多人保护着,走到哪里都是一堆人,还有许多繁琐的行政事务,搞得很苦、很累,一点都不自由。出家后一无所有,每天都过得无比轻松,所以情不自禁地想要表达自己的快乐!
  就我个人来说也是这样,出家这么多年,从没有为生活操过心,也不必做任何一件违背意愿的事。二十多年来,无论是学习还是弘法,都是自己喜欢做的,享有充分的自由。虽然有时也很忙,但这种忙是一种自由忙,想忙就忙,不想忙也没有无法脱身的事纠缠着。所以说,出家人的生活虽然简单,但正是这种简单,使我们摆脱了物质的束缚,拥有了更为自由的生活状态。
  4、从简单的人我关系中得到自由
  中国的人家庭观念特别强,家文化制造了太多的人口,也使人际关系相应来得复杂。有了家庭就有了牵挂,“父母在,不远游”的古训使我们无法获得处处无家处处家的自在;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的传统观念,又使我们必须承担起养育后代的使命。一代又一代的人,就这样困在负不完的家庭责任中,无奈地蹉跎一生。
  出家是对世俗生活的舍弃,没有家,自然也不存在由家庭带来的不自由。除此而外,出家人的社会关系也异常简单。戒律规定,出家人不可在同一地点居住超过三个月,其原因就在于,在一个地方住久了,不知不觉中就会对那个地方产生贪著。贪著后就舍不得离开,走到哪里都会牵挂,就像远方的游子牵挂家乡一样,就无法在生活中保有超然的心态。另一个原因是,在一个地方呆得时间长了,就会有很多人际关系,对周围的人难免有亲疏之分,这对修行也是很不利的。所以说,僧人要从简单的人际关系中得到自由。
  5、从解除困惑中得到自由
  从根本上说,人类的一切烦恼都是在无明中产生的。由于无明,就带来了种种认识上的困惑:我们不知道生从何来?死往何去?不知道命运的发展,不知道生存的价值……人在世间中充满着迷茫,使我们生活缺乏正确的方向,使我们的行动常常带有很大的盲目性。
  学佛首先要通过闻思经教来解除认识上的困惑,依靠佛法的智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,从烦恼和困惑之中摆脱出来,得到自由。
  人由于有了烦恼,所以很不自由。我们的贪、嗔、不良习惯等等烦恼时常操纵我们的内心,操纵我们的行为。学佛修行就是要解脱烦恼,使内心获得自由,内心自由了,我们就可以成为生命中真正的主人。
  总之,佛法所提倡的自由不仅是在社会层面,更深入到我们生命的内在。它要求每一个修行者既要从社会造成的束缚中解脱出来,更要从生命内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。所以,佛教所讲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、彻底的自由。
  以上所讲的五个方面,主要以西方哲学家提出的平等、民主、法制、自由和佛法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进行对照。过去我们总觉得佛教制度早已过时:时代发展了,社会变化了,流传两千多年的清规戒律早该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了。但是通过仔细地研究和比较之后,我们会发现,僧团的管理体制虽然古老,但在当今这个时代却仍有着积极的意义,它不但和当代的民主思想相吻合,甚至还可以弥补它们的不足。
  虽然时代在不断发展,科学在不断进步,但佛法不会过时,相反会得到科学更多的印证,能为时代思想纠正很多不足,有利于我们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道德的纯净。所以,我们今天学习佛法,意义非常重大。
  2000年秋讲于河北生活禅夏令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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