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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律制度

寺院管理制度:僧伽制度

时间:2015-3-1 17:16:59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
 

僧伽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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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、规定及传统习惯。

  出家  佛教信徒为求解脱而出家修行。这种制度原非佛教所创始,古印度早有此风尚。佛教徒出家,先要剃发,这是取得僧人资格的必要条件。一般出家人不留胡须,但中国出家僧人剃后仍有复留者。南方国家和中国傣族地区僧人一律不留须。僧人不是充当人、神之间的中介的神职人员,也不能代人祈福禳灾或代神降福免罪。藏传佛教中噶举派、萨迦派等的传法者在家和出家的都有。格鲁派坚持出家制度,寺院有严格的宗教生活。泰国、缅甸和中国傣族地区佛教的出家制度有所不同,男子一生中或者在未成年以前都要出家一次,到寺庙中过僧团生活,接受佛教教育,过了一段时间再还俗。出家时间长短不一,有的只有三个月,有的数年或数十年,终生为僧的极少。

  受戒  佛教徒出家,成为沙弥和沙弥尼,必须受持十戒:不杀生、不偷盗、不淫、不妄语、不饮酒、不涂饰香鬘、不视听歌舞、不坐高广大床、不非时食、不蓄金银财宝。以后还须受具足戒。对比丘和比丘尼要求更严格。中国汉地实行昙无德部《四分律》,比丘戒有250条,比丘尼戒为348条。藏传佛教实行说一切有部律,比丘戒为258条。东南亚佛教比丘戒为227条,出家人依戒法规定受持此戒,即取得正式僧尼资格。中国汉族僧尼,由于信仰大乘,除受上述两种戒外,还规定须受菩萨戒。在受此戒时有在头顶上烧香疤的习惯。据说至元代已形成制度。1983年12月,中国佛教协会在《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》中,认为这种习惯,“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,因有损身体健康,今后一律废止”。其他民族僧人受戒,原无此项规定。

  安居  亦称夏安居、雨安居。古印度在雨季的三个月里,禁止僧尼外出,认为此时万物滋生,外出行走,易伤草木小虫,应定居于一处,坐禅修学,接受供养。这段时间称为安居期。在中国,安居期为农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。称夏坐或坐夏。安居前一日称结夏,安居终了举行自恣羯磨,称解夏。

  羯磨  意为“会议办事”。僧团按戒律规定,处理僧团或僧侣个人事务时,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僧众集会决定。一般表决方式为口头问答,征求同意。同意的不说话,不同意的表示意见。大家不说话,羯磨师(执行主席)就说:“僧人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有受戒羯磨、布萨羯磨、自恣羯磨以及临时商办某事而举行的羯磨等。

  素食制度   中国汉族僧尼特有的禁止肉食的制度。比丘戒律中原无此项规定,是梁武帝萧衍根据《大般涅槃经》等的教义提倡而普遍实行的。中国蒙藏族喇嘛一般都吃肉;中国傣族和南方国家僧人一样,他们托钵乞食或受人供养,也不排除肉食。大小乘戒律规定僧人不准吃荤,乃禁食大蒜、大葱等气味浓烈、刺激性较强的食物,不是禁止肉食。

  丛林清规  丛林,原称“阿兰若”,意为森林、丛林。印度原用以称僧众住处。佛教建立寺院后,泛指佛寺。清规即僧众日常应遵行的规定。在古印度,佛教原规定“三衣一钵,日中一食,树下一宿”。佛教开始传入中国时,原也仿效“依律而住”,但这种不事生产的乞食制度,同中国社会生活不相适应,因此逐渐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、说法、普请(劳动)等的规则。中国最早是东晋道安立下的规范。唐代百丈禅师根据禅宗僧伽发展的需要,制定了著名的《百丈清规》,其中规定僧侣在修道的同时,必须参加农业生产,自食其力,“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”,过农禅的生活。但《百丈清规》久已失传。现全国僧众遵行的《敕修百丈清规》,是元德辉禅师参照唐宋诸家清规,依托百丈之名修订的。

  寺院管理制度  古印度僧团中原只有执掌、监督进食等事项的上座,称为维那,此外别无他职。传入中国后,逐渐形成严格的寺院管理制度。唐以前僧职有上座(全寺之长)、寺主(主管一寺事务)、维那(管僧众庶务),称为“三纲”。唐以后禅宗寺院职位繁多,主管一寺的称住持,亦称方丈、堂头和尚。下设执事僧,一般有西序头首和东序知事。西序有前堂首座和后堂首座(统领全寺僧众)、书记(执掌文书)、知藏(掌佛教经籍)、知客(负责接待外来宾客)、知浴(掌管浴室)、知殿(管佛殿、法堂的香灯)等。东序有都监事(总管寺务)、维那(领众熏修,执掌僧众威仪进退纲纪)、副寺(掌管财务、总务)、典座(管理饮食、住宿等)、直岁(管理寺内劳务)等。

  藏传佛教的寺院,有执掌全寺僧众纪律的协敖;管札仓内僧众纪律的格贵;札仓主持人勘布;领僧众集体诵经的翁则;管理札仓行政事务和财产等的强佐;管理札仓内学经事务的雄赖巴等。蒙族地区寺院僧职大体与西藏相同。

  傣族聚居地区,佛教僧制最高领袖为松迪阿伽摩尼(大僧正长老),其下有松迪(僧正长老)、帕召祜(阐教长老)、僧伽罗阇(僧王,僧主长老)、沙密(沙门统长老)、祜巴(都统长老)、都(比丘)、帕(沙弥)等。

  东南亚一些流行佛教国家的寺院组织和僧伽制度,甚为复杂。泰国僧伽是按行政区划分的,在中央设有僧王、大长老会、僧侣法庭、教学监督部等,地方设有僧长、僧官等,僧侣还划分各种品位等级,分别负责寺庙的管理工作。

  佛教传入欧美后,寺院组织为了适应西方社会生活方式,有了很多变化。有些佛教派别的寺院称为教会,和基督教一样划分为若干教区,每个教区辖有若干教会和附属团体,教区和教会都设有专职僧侣,如美国佛教会还附有佛教青年会、妇女会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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